1.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動產應當以轉移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因此,雖然合同有效,但不轉讓意味著房地產所有權仍在原所有權人名下。如果對方以後不想轉移房產,只能根據買賣合同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21條
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當事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時,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
2.房屋買賣合同什麽時候生效?
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保證合同各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中不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可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特別約定了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條款,那麽該合同在條件或者附期限達到時生效。另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影響物權效力,但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