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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介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麽?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又稱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中介人)接受壹方當事人的委托,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事實上,雙方和中介之間的合同促成了合同的訂立和交易,其本質是委托合同。其生效的條件是:(1)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中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2)雙方當事人訂立、同意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意思表示;(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壹致表示,以壹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另壹方當事人對該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表示;(四)合同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 *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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