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售房委托公證的條件:
1.委托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身份證;
2.委托事項的權屬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事項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置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或單身證明,如夫妻到公證處辦理委托;
二、房屋買賣公證程序:
1.自然人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委托書公證的,應當提交購房時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房屋委托書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權證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委托書公證,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章程;
4.處分已抵押的房屋,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處分的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