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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銷售公證費收取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房屋買賣公證費將按照壹定的梯度收取,具體梯度如下。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3%的費率收取。房屋按0.3%的費率收取,公證費直接按200元的價格收取。房屋價值在5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的,超過50萬元部分按0.25%的價格收取公證費;房屋裝修設計價值超過500萬但低於654.38+00萬的部分按0.2%收取公證費;房屋價值超過10萬但不足2000萬的部分按0.15%收取公證費。

壹、售房委托公證的條件:

1.委托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人身份證;

2.委托事項的權屬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

3.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4.委托事項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置的,還需提供結婚證或單身證明,如夫妻到公證處辦理委托;

二、房屋買賣公證程序:

1.自然人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委托書公證的,應當提交購房時的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或者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房屋委托書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權證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委托書公證,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提交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章程;

4.處分已抵押的房屋,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處分的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的,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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