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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征收個人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不得低於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90%。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標準,按照不低於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執行。貨幣補償面積最小為45平方米。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壹套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45平方米給予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多層安置房按45平方米進行安置,高層安置房按47平方米進行安置。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並享受最小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被征收人應當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小面積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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