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的規定,裝修合同是裝修公司按照業主的要求完成裝修工作,交付房屋裝修成果,業主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承包方和定作方。承包人是根據定作方的指示完成某項具體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方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包人完成承包的工作、接受承包的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人。合同包括以下特征:目的是完成壹定的工作;主題是具體的;承包商應自擔風險獨立完成工作。房屋裝修合同壹般包括房屋的裝修對象、裝修材料的數量和質量、業主付款的金額和方式、材料提供者、裝修期限、驗收標準等內容。房屋修繕屬於合同中的修繕工程,承包人應當承擔取得工作成果的風險,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全部責任。承包人未完成定作人指定的工作並取得定作人指定的工作成果的,不得向定作人要求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七百七十壹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