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安全責任內容應包括出租人的安全責任和承租人的安全責任兩部分,如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是安全居住的,承租人是安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保證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危險,並對房屋內設施的安全隱患負有相應的維護和更換義務。否則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律特征壹般是附於主租賃合同的附隨性法律義務,隨主租賃合同生效而生效,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兩種。前者是保證租賃標的物上的權利無瑕疵的責任,後者是保證標的物質量無瑕疵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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