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不形成附隨裝修。如果出租人同意使用,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如果出租人同意使用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以承租人未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屆滿或者終止,出租人請求負有騰退房屋義務的轉租人支付逾期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