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四)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六)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