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嚴禁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校外培訓機構或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及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