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槍支(包括各種仿真玩具槍、槍打火機膠等各類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彈藥、軍械、警械、管制刀具(任何刀具)、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危險溶液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2.文藝單位使用的手術刀、屠刀、切肉刀、刀、矛、劍、戟等專業刀具,以及斧頭、鑿子、錘子、錐子、加重或帶尖刺的手杖、鐵頭登山杖等都可以作為行李托運。2001、10、1起,民航部門允許旅客攜帶長度不超過4厘米的日用刀具,水果刀、剪刀、男士剃須刀片等生活刀具必須放入托運行李或交機場安檢部門暫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第三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民用航空器內隨身攜帶或者投遞下列物品:
(1)槍支、彈藥、軍械和警械;
(2)管制刀具;
(3)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質;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三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物品外,其他可以用於危害航空安全的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但是可以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作為行李托運或者由機組帶到目的地後退還。攜帶含有限量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限量攜帶物品及其數量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