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領空主權,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飛行活動,保障飛行活動安全有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屬航空器管轄的單位、個人和與飛行有關的人員及其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國家對境內所有飛行實行統壹的飛行管制。
第四條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領導全國飛行管制工作。
第五條航空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遵守本規則的情況負責。機長負責本機組成員遵守這些規則。
第六條各航空單位應當相互配合,組織實施飛行,並報告相關信息。
第七條飛行的組織實施應當按照飛行準備、直接飛行準備、飛行實施和飛行評估階段進行。飛行階段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由航空管理部門自行制定。
第八條所有參與飛行的單位和人員都有保證飛行安全的責任,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積極采取事故預防措施,保證飛行安全。
批準飛行後,有關機場和部門要認真做好組織、指揮和服務保障工作。
第九條飛行中,飛行員必須服從指揮,嚴格遵守紀律和操作規程,正確處置空中情況。在特殊情況下,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上人員的安全,民用航空器的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進行處置;非民用航空器機長(或單座航空器駕駛員,下同)在不能請示的情況下,對航空器的處置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各航空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制定與飛行有關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