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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法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500公斤以上或者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2000公斤以上或者20000元以上的;

2.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3.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六十三條

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500公斤以上或者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2000公斤以上或者20000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或者在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內陸水域價值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五百元以上,海洋水域價值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進行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捕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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