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新聞記者證。”第四條還規定,“新聞記者是指受聘於新聞機構或者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持有新聞記者證的編輯人員。”第十六條還規定,“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在新聞采訪中應當主動向被采訪人出示。”第十九條還規定“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工作者的職務行為”。第三十七條還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假借新聞單位或者假記者名義從事新聞采訪活動的”。如果觸犯刑法,在認定冒充記者的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時,必須認真認定壹個因素,即行為人是否具有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主觀故意。如果以幫助他人為名,索取錢物,但沒有做到,挪用錢物不還的,要認真分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還打算退,就不能以詐騙論處。冒充記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構成妨礙公務罪。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行為人冒充記者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主要情況是冒充記者的行為人以暴露其隱私為由威脅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隱私”是否真實,威脅是否產生了行為人預期的效果,都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