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非法就業: (壹)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與工作有關的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2)超出工作許可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三)違反勤工儉學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期限在中國工作的外國留學生。
第四十四條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特定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場所;已經建立的可以限期遷出。未經批準,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第四十五條雇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業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