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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

法律解析:2020年6月5438+10月以來,金某某在QQ群發布購買銀行卡信息,糾集周某某、張某某、肖某某等人,雇傭文某某、劉某某、安某某(均為未成年人)組成販賣銀行卡惡勢力犯罪團夥。該團夥以牟利為目的,在部分職業院校非法收購學生銀行卡、u盾、手機卡,持有後出售給境外賭博詐騙組織。為防止倒賣銀行卡正常使用和非法所得被取出,金某某指使團夥成員糾集文某某、劉某某、安某某多次將掛失銀行卡的未成年學生帶至賓館、學校,采取語言威脅、威脅毆打等手段進行威脅恐嚇,並將其帶到其他地方交給家人處理, 為學生拍攝視頻,並強制掛失銀行卡的學生補辦卡,歸還卡內凍結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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