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數額的內涵和計算方法
在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的案件中,所犯罪行不同,犯罪數額的內涵和計算方法也不同。
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的數額和未售出商品的價值。關於未售出商品的計算,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銷售偽劣產品罪。
對查獲的未銷售的假煙、雪茄煙,能夠查明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明實際銷售價格的,有品牌的,按照查獲該品牌卷煙、雪茄煙所在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零售價格計算;沒有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上壹年度卷煙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未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