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20日對上述司法解釋進行了修改。新修訂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成立時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