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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

非法取證指:1。司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誰來收集證據,收集證據要遵循什麽程序,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主要表現為:壹是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二是取證行為不規範;三是非法搜查扣押;四是取證形式不合法、不完善;五是以非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取證。2、司法機關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獲取證據。如果某些司法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三權分立行使國家刑事司法權和各自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主要職權的規定。3.眾所周知,律師必須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律師的角色在現實生活中異化也是不爭的事實。面對金錢的誘惑,個別律師無視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竭力為委托人開脫,甚至指使他人作偽證,利用開會的機會幫助串供、翻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應當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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