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從事除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不需要按照本條規定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車輛經營許可。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