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法律後果,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壹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人員,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人員,或者因使用童工致殘、致死的人員。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殘疾職工或者死亡職工、殘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壹次性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