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股票。
第三十七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人不超過十家。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用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