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放火毀壞森林罪的處罰
火燒毀林罪是指違反森林防火管理,過失火燒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115條第二款規定:“過失毀壞林木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森林火災立案標準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放火案件:故意放火焚燒森林或者其他樹木的,應予立案;火燒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火災案件:因火災引起森林火災,且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造成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林地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嚴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