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死亡,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載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壹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通知期限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通知期限為壹年。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存活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