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訴業務包括以下內容:
(1)提供法律咨詢;
(2)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三)處理合同事務;
(4)接受委托,對專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解決方案;
(五)辦理協商談判,主持調解,參與和解;
(六)代為辦理法律文書;
(七)作為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主要包括和解、調解和仲裁。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基層各類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提交其他非司法機構(仲裁委員會)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