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序,由國務院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制定。
第八十四條部門規章由部務會議或者部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第八十五條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由州長、自治區主席、市長或者自治州州長簽署命令公布。
第八十六條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後,應當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布後,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上公布。
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