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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證明怎麽辦理,需要什麽條件?

法律分析:

貧困證明在街道辦事處辦理。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城鎮人口由社區居委會證明,報街道辦事處審批;農村人口由村委會證明,報鄉鎮政府審批。需要持身份證或戶口本到當地村委會或街道辦開具貧困證明,然後去鄉鎮蓋章,再去民政部門蓋章。貧困證明上要求出現貸款人的名字,而且要求和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壹模壹樣。不能用同音字或不規則縮寫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的名稱不得變更。貧困證明需要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的公章。其中,有效公章為: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民政局。城鎮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社區的公章。註意,村民委員會公章和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上盡量不要有兩個以上的公章。貧困證明中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的字樣。貧困證明需要材料紙或稿紙,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寫字無效。發放的時候壹定要把自己的實際情況說清楚,需要蓋公章。書寫時也要註意不能有錯別字,不能塗改出借人姓名,壹般需要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九條國家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要求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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