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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會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建設工程和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繼續履行。對方取得的財產,如收取的履約保證金等,應予返還;造成損失的,雙方都應承擔過錯。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已經完工:(1)在價款結算方面,由於承包人的建築材料和勞務活動已經物化為工程的實物,不能簡單地恢復原狀,只能折價補償。那麽折扣怎麽補償呢?是按照雙方合同約定還是市場價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修繕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當支持;竣工驗收後修復仍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也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2)在工程質量方面,對施工質量負責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合同無效而免除。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內,承包人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義務。(3)在其他損失的索賠方面,由於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無效,損害賠償請求人應當就各方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提供相應的實際損失的依據。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按照工程竣工的處理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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