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沒有享有充分的權利,沒有結婚證就結婚,這樣的婚姻關系是不完全受法律保護的。如果雙方攜手壹生,那也沒問題。如果糾紛到了法院,不會作為婚姻關系破裂處理,而是作為同居關系處理。對於受害方來說,不會享有很多本應享有的權利;
2、風險太高,沒有結婚證結婚風險太高,從法律上講,不能完全保障,從情感上講,容易造成心理上的焦慮,從道德上講,這不是正常的婚姻關系,屬於同居,不值得提倡。而且,真正愛壹個人是給他壹個正式的身份,讓對方成為法律和事實意義上的伴侶是基本的尊重;
3、影響孩子,即使關系穩定,雙方都不在乎結婚證,但是沒有結婚證結婚也會影響孩子。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和登記需要結婚證。當然現在單親也可以註冊,但是這樣會增加額外的操作程序和經濟支出,不劃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