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壹:
(1)公司未彌補虧損占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
(二)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三分之二時;
(三)股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
(四)有章程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集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二。召開臨時監事會的條件是什麽?
1,監事提議召開時;
2.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其他有關規定;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時;
4.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股東起訴時;
5.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處罰或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