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3、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法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2)危險廢物的管理模式;
(三)危險廢物的種類;
(四)年度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