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品回收站(點)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
2、廢品回收經營活動違反城市市容有關規定的;
3、廢物回收經營過程中汙染環境的;
4、廢品回收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
5.廢物回收經營者未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或者未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6.廢物回收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的;
7.在經營活動中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汙染物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產、停產、整改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