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要自己拆報廢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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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向報廢汽車所有人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
並告訴他們把報廢車賣給報廢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所有人將報廢汽車出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壹條?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車主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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