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承擔責任,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列為訴訟被告。將分支機構列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有法律依據。根據理由提起訴訟時,總行也可能被列為被告,要求承擔責任。壹般判定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二是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追加總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還規定,分支機構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追加其總行為被執行人。上述法律規定對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此類問題的解決辦法都有明確規定。為了簡便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權利,當事人最好將其列為訴訟被告。因為執行過程中追加的被執行人還需要法院出具裁定書,需要開庭,更麻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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