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法人書面授權範圍不明確的,法人分支機構對擔保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擔保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