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與總公司無關;
2.未取得法人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壹般視為總公司的內設部門,壹切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3.取得營業執照、有獨立財產和辦公地點的分公司壹般視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法律責任可以由分公司承擔,但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擔責任的部分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擔保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