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於宣彤第二年(1910),是《大新刑法》制定頒布前臨時適用的過渡性法典。舊法剛開始是刑部修律,後來是法館修律,由修律大臣於連三、沈家本負責。宣彤元年,編撰呈上,呈至憲法編撰館審閱討論。宣彤被重復了兩年。這部法律是在清朝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的,沒有脫離“諸法合壹”的傳統格局,而是刪除了官、戶、禮、兵、刑、工等法律。將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分開,將繼承、財產分割、婚姻、農房、金錢債務等純民事條款分開,不進行刑事處罰。同時廢除了砍頭、屠屍、坐邊、刺青等野蠻刑罰,將原來的五刑改為罰金、徒刑、流放、死刑五刑。只有竹板被用於酷刑,其他刑具被廢除。刪除了壹些因時事經過而明顯不適用的條文和罪名,如“非法出海”、“善惡之爭”,制定了壹些新的罪名和法條,如破壞鐵路、電信、私鑄銀元罪等。清代現行刑法包含30條、369條、1,327條附則,以及禁煙條例和秋審規定。宣彤三年後,該法隨著清朝的滅亡而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