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舉報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