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分手費是違背道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同壹財產,或者是法律上的贈與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違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第10條。
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的所得與所得之和相同。
購買的財產應被視為類似* * *擁有的財產。同居前,甲方自願贈與對方的財產,可按贈與關系處理;-另壹方當事人主張的財產,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第102號
《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