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建設部頒布了《城鎮燃氣管理辦法》,以規範燃氣管理,其中第29條規定如下: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使用計劃,正確使用燃氣。
(二)禁止盜用或轉供燃氣。
(3)嚴禁加熱液化石油氣鋼瓶。
(四)禁止傾倒瓶裝氣體和傾倒殘液。殘液由供氣企業傾倒。
(五)禁止擅自改變鋼瓶檢驗標誌。
(六)禁止拆除、安裝或者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
(七)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經燃氣供應企業認可,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項明確指出用戶不能自行改裝燃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