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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懲罰粉絲抵制違規行為?

近日,名人趙的多個粉絲賬號因在沒有官方明確消息的情況下下臺引戰促抵制,且不聽明星經紀公司勸阻,惡意組織號召網友發起圍攻,挑起事端,被微博大規模封禁。截至23日20時,微博新增違規微博3770條,封禁1.830個涉案賬號,其中1.000個情節嚴重的賬號被永久封禁,309個賬號被封停。

對此,趙全球粉絲後援會官微致歉,趙工作室隨即呼籲並倡導粉絲以積極正面的方式開展高質量的線上活動,維護網絡文明。

明星粉絲在此次事件中的不當行為。

在這次事件中,粉絲們互相辱罵,詆毀他人。這種行為不提倡,應該禁止。但是否違反法律,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存在惡意詆毀他人名譽行為,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情節嚴重的,可能面臨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誹謗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對於網絡誹謗,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解釋。如果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超過50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則屬於刑法誹謗罪規定的情節嚴重。

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飯圈”的法律規定。“泛權”不是法律專業詞匯,其定義和邊界尚無定論。根據具體的事件和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比如《民法典》第111條、第1024條規定了公民的名譽權,《刑法》第264條規定了誹謗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了侮辱誹謗他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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