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章(令號公安部125)
第157條規定:
調解因鄰裏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熟悉的人參加調解。
第158條規定:
調解壹般是壹次。壹次調解不成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壹次調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制作筆錄。
第159條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字並履行。
綜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吵架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調解,這也是派出所的職能。我國政府機關理應為人民服務,派出所作為基層政府服務機構,是其本職工作。
擴展數據:
警察局的職責
1,收集、掌握、上報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區域的實際人口;
3、管理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等危險物品;
4、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5、宣傳、發動、組織和引導群眾開展安全工作;
6.辦理轄區內因果關系明顯、案情簡單,壹般不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偵查的刑事案件,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
7.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
8.參與預防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
9、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