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資金支付結算、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
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倒買倒賣或者變相倒買倒賣外匯等非法外匯交易,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文章
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嚴重”非法經營: (壹)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被刑事追究的;(二)兩年內因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受到行政處罰的;(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回的;(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特別嚴重”:(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屬於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