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幾種交付方式:現實交付、簡單交付、變更占有、指示交付和提議交付。1.實際交付是指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對標的物直接占有的轉移,這是交付的常態。2.單純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系實際占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基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3、占有變更,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特別約定,標的物仍在讓與人占有,但物權轉讓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4.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轉讓,是指當動產被第三人占有時,轉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給付。/5.準交付是指轉讓方將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倉單、提單)交給受讓方,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債權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條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