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也就是說,離婚案件壹般在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十五個月)審結,簡易程序的期限為三個月。對壹審法院判決的上訴壹般在三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六個月)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