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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更改房產證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可以,婚姻期間:婚姻期間加配偶名字可以直接加。如果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屬於夫妻雙方,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了壹個人的名字,也認定為兩人的同壹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如需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兩處房屋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非婚存續期間:非婚存續期間,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更,不能直接加上配偶的名字,只能通過贈與的方式變更。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對財產沒有特別約定,那麽該財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財產相同。從法律上講,夫妻改名是沒有意義的,但是如果雙方都同意財產歸壹方,這個約定也是法律認可的。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第(四)項所稱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交換合同、贈與合同、遺贈、繼承證書、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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