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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的孩子壹般判給誰?

法律分析:1以下,兩歲的孩子,壹般和老婆壹起生活。

2.二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壹方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或子女長期隨其生活或無其他子女,另壹方有其他子女的,可優先取得撫養權。

3.對於八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孩子的成長習慣等因素,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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