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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逃債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將同壹財產無償轉讓給壹方,導致壹方無力清償債務,可以認定為離婚,以逃避債務。債務人以假離婚、分割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逃避法律的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下四個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實;(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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