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