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和反饋情況來看,無論是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還是女方父母,都表示擔心子女離婚導致家庭財產損失。現實生活中,父母為了孩子結婚買房,往往傾其所有,壹般不會和孩子簽訂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必然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侵害了為買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因此,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被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的合理贈與。大多數人在反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種處理方式考慮到了中國的國情和社會常識,有助於糾紛的解決。如果房產是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按照父母雙方出資份額,更符合實際情況。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現實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的壹方相聯系,可以使父母真實購房意圖的判斷依據更加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和統壹裁量,也有利於平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