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不贍養老人者,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3.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人,老年人(年滿60周歲的人)有權要求其贍養人支付贍養費。老年人與家庭成員之間因贍養發生糾紛的,可以請子女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情況後,應當強制子女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可以根據老人申請贍養費,裁定子女預先支付壹定的撫養費,以解老人燃眉之急。
4.其次,對虐待、遺棄父母的子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是指孩子經常虐待和淩辱父母,凍餓,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等,身體上,精神上。遺棄父母是指子女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嚴重行為。虐待父母,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老年人,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根據《刑法》第261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7條,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