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紀委的調查範圍是管黨員領導幹部,即領導幹部是省委組織部管的,使用權和任免權在省委組織部。
省管幹部的範圍壹般確定為副省級城市的副書記、市委常委、副市長;地級市市委副書記、常委、副市長;省直部門副職幹部;大學和學院的秘書和校長;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等。省屬企業。現在有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縣(市、區)委書記、縣(市、區)長也是省管幹部。
擴展數據:
省紀委書記現在壹般由省委常委擔任(此前由省委副書記擔任),級別屬於副部級。屬於省紀委主要領導之壹。
省紀委書記通常同時是省委常委,屬於副省部級幹部。省紀委、省監察廳機關合署辦公,實行兩個機關壹個工作機構、壹個名稱的制度。聯合辦公後,省紀委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省委全面負責。省監察廳納入省政府部門序列,接受省政府領導。
上級紀委有權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委對案件作出的處理決定。如果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這種改變必須得到上壹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同級黨委的辦案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復核;如果發現同級黨委或其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在同級黨委不能解決或給予正確解決時,有權向上級紀委提出申訴,要求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
紀律審查委員會-百度百科